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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有保障【导读】6月26日,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住建局、泰州市民防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泰州市区物业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1.汽车停放费。前期物业阶段,各类轿车地面停放费最高为80元/辆.月,地下停放费最 ...
6月26日,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住建局、泰州市民防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泰州市区物业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1.汽车停放费。前期物业阶段,各类轿车地面停放费最高为80元/辆.月,地下停放费最高为50元/辆.月,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汽车停放费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剔除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2.临时停车费。不区分访客临停还是业主临停,不区分地面停车还是地下停车,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标准为: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1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为下一个计费周期。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产权车位和机械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用于出租的,租金最高标准为200元/月,下浮不限。实际执行水平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确定并合同约定。机械车位的租金,按照不高于产权车位标准的原则,由租赁双方合同约定。
4.人防车位租金。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用于出租的,最高标准为120元/辆.月,下浮不限。
无论是产权车位租金、机械车位租金还是人防车位租金,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委会成立前、后,均应遵照执行。租金不需要备案,只要明码标价并以租车合同约定即可。
5.汽车停放费收取条件。有经规划设计建设的车位、具备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显车辆停泊指示、有月码标价显示牌。其中,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并收费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6.汽车出入卡管理要求。住宅小区停车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卡,其成本在汽车停放位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或工本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7.人防车位使用的合同管理要求。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做停车位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各住宅小区的不同情况,书面委托相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理人防车位出租、维护维修、日常管理的相关事宜。双方签订管理合同,落实相应责权,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8.人防车位租赁产生办法。人防车位数量少于本住宅小区申请使用人防车位的用户数量时,车位出租代理单位应当采取抽签摇号方式,产生人防车位的租赁住户。在采取此种方式前,应当在小区内公示租资车位产生方法,让业主提前知晓。人防车位出租的租贷期限单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9.人防车位租金管理。人防车位租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如需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并在租金账户中列支维护管理费用的,需提前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10.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原停车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汽车停放费、产权车位租金、人防车位租金标准,超出本次明确的规定标准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已经按照约定标准缴费且约定标准高于规定标准,但停车协议期限尚未届满的,在协议期限届满后,业主继续租赁车位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超过标准的金额折算成下期协议的顺延时间;业主不再继续租赁车位的,采取直接退款方式。其中,对于人防车位,无论是否能继续租赁,均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后采取直接退款的方式。
11.各案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12.物业费交纳。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合同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
13.计费面积。物业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车库、储藏室、阁楼等附属房屋,均不计入交费面积。
14.空置期交费。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提醒业主办理物业空置书面手续,两年内(截止到2019年6月31日)按约定标难的70%交纳空置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 电梯运行费。两年后是否优惠、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
15.非机动车辆停放费。小区内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为非机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服务费应合同约定。
16.代收代交费用。电梯运行费(包含电梯维保费、运行电费、法定检测费等)和公共能耗费属于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年底代收代交费用应当公示,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调整标准。在测算电梯运行费标准时,可根据楼层情况制定阶梯式标准,并合同约定。尤其是一楼,最好不收。
17.广告等经营设施收益的处置。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企业负责收取,但收支情况需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年底向业主如实公开收支情况。业主大会成立后,经营设施收益的处置由业委会决定。
18. 装修押金。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 明确表示不立即装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提前收取装修押金。业主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事项和装修押金标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装修完毕2个月内退还装修押金。
19.装潢垃圾清运费。新建住宅小区,业主首次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已纳入商品房成本并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业主将装潢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池内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另收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将垃圾运送到建筑垃圾池的,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二手房再次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由双方协商处理。
20.营业房二次抄表水电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 (2018)52 号)规定,物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相关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 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目前,市区物业企业大多采取分分摊的方式向管辖范围内的营业房用户收取电费,但存在自行确定到户电价、且分摊结果来公开等突出问题,用户反响较大。
根据最新的有关规定,物业企业应根据总表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根据各用户的分表电量由所有用户公平分排总、分表差额电量,每个缴费周期均需公布分摊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此外,物业公司自身用水、用电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自己承担,不能分摊到相关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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